解析:
若能在立案程序启动之前自行主动地向有关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表示出返还赃款的诚意,进而严格依照他们所提出的指导和具体要求来完成相关的手续办理,无疑这将被视为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行动表现。尽管如此,前提条件是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赃款的来源、实际金额以及决定返还的缘由与具体状况。之后,可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例如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等,以便能够有力地证明所返还的资金确为涉案的赃款。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即便在立案程序启动之前已经成功地返还了赃款,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完全免除法律责任,但是在量刑过程中,这种行为往往作为从轻惩处的一个考虑因素而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