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一家企业的资本不足以支付其所负债务时,对于负债款项的清算通常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首先,该企业需竭尽全力利用资产的变卖所得去偿还所欠债务。若资产的价值尚不能完全覆盖所有债务,那么该企业可能将面临破产的困境。在破产程序中,债务的清偿次序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将会被优先考虑进行清偿。接下来则是员工薪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等。再者便是税款,而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