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的主体与从属关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其各自在犯罪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及所发挥的作用上。作为主犯的一方,在洗钱犯罪活动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常常充当犯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乃至主要执行人的角色。相较于此,从犯则在犯罪行为中承担着次要或者辅助性的角色。他们可能仅仅参与了犯罪行为的某些环节,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协助,然而并未对整个犯罪过程产生决定性影响。在法律裁决方面,主犯往往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