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调解书样式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主持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或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时使用。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应由传统民事案件案由加公益诉讼构成,具体可表述为:环境(譬如:水、土壤、大气)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可以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审查调解/和解协议的内容,并发出公告。如调解/和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调解书。如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法院撤诉,不应予以准许。
5.调解书要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情形,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治理污染、修复环境的整改方案或者技术处理方案的内容,调解/和解协议的内容,公告的情况等。
6.相关的费用,包括原告(如为上诉人)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等,应在调解/和解协议中一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