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签署认罪认罚文书以后,依然有资格提出无罪辩护。
然而,这个决定需要经过谨慎细致的权衡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设计初衷在于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主动、诚实地供述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印证检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被告必定丧失提出无罪辩护的法定权益。
然而,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当事人在签署认罪认罚书之后仍坚持进行无罪辩护,可能会引发诸多潜在的风险与挑战。比如,这将有可能破坏先前基于认罪认罚而获取的从轻量刑待遇;
此外,这种做法还可能会被视为对原有认罪认罚行为的出尔反尔,从而影响公诉机关乃至整个司法系统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和对待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