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特定情形而言,录音资料未取得对方明示许可便无法视为有力证据,然必须遵循一定严谨的条件要求。大体而言,若此类录音资料乃以合法方法及场所获取,并且并未对他人之合法权益构成任何侵犯,如未在他人私人领域内秘密录制,亦未采取胁迫等非法手法获取,同时其具体内容又与待审理案件之真相有着密切关系,那么此种录音资料将有机会赢得了法院的认可与采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录音资料的获取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或严重侵害他人之合法权益,例如在他人住所装置窃听器材对其实施录音等行为,那么此部分录音资料往往难以获得法庭的采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