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债务人仅所遗留之财产仍无法完全偿还全部债务,通常依照下列方法进行清算:
首先,根据各类债务之特性以及设立之时序,确立债务清偿的优先次序。举例来说,如存有担保诸项债务存在,此类债务在清偿过程中将具有优先权。
其次,若该债务人属于企业法人身份,且其资不抵债状况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可能须启动破产流程,让破产管理人集中管理及分配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此种情形下,普通债权人或许并不能得到充分的清偿,而仅能从剩余资产中按一定比例获得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