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的情况之下,原被告双方在达成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和解协议之后,若该份协议已得到妥善履行,则双方均不可再度就同样的争端提出诉讼。然而,当存在以下特殊场景时,和解后再次提起诉讼也是合法可行的:
首先,倘若和解协议是在遭受欺骗、受到胁迫或其他情况下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愿而签订的;
其次,若和解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
最后,若对方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