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家有限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偿还债务的主要责任方通常是该公司自身。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股东也有可能被要求分担相应的负债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该使用其所有资产来支付所产生的债务。当公司由于缺乏足够资金无法继续运营并进行破产清算之时,依据依法定程序,应由公司的现有资产用于清偿所有债务。然而,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就必须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为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