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污染环境罪这一犯罪类型并不仅仅局限于过失犯罪范畴之内。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中,关于污染环境罪这一具体罪名,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所谓故意污染环境,即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某种行为势必会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却依然选择积极地去实施该种行为,甚至对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对于过失污染环境而言,则通常是指行为人本应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然而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未能做到提前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这一风险,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可以通过某些手段来规避这一潜在的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