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架构之中,倘若有任何一位配偶对另一半在外负债一事毫不知情,那么关于这笔债务究竟是归属夫妻间的共有事务还是属于单方面行为的认定,便需依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量身裁定。若在这种情况下,未曾获悉此事的配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债务并未用于维系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亦非为了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未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很可能会被判定为仅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个人债务,而未曾知情的配偶则无须为此承担还款义务。举例来说,若举债方将资金用于诸如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活动,或者是与家庭日常生活毫不相干的高额个人消费,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便可归类于此类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