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境地时,其债务的偿还次序通常会遵循以下几大原则:
首先,确保优先偿还破产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共益债务;
然后是,债权人应把雇员的薪资待遇、医疗保障、伤残津贴以及抚恤金作为首要关切问题进行清偿,这其中也包括将部分应转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应该支付给员工的赔偿金额;接下来再进行债务清偿的是,除了上述提及的事项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以保护各类债权人的权益均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