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人故意破坏生态环境并对其进行侵略式使用,则此种行为有可能被视为污染环境罪。在此所提到的污染环境罪是基于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相关环保法律和政策,包括排放含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具有危害性质的有害物质等,从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的行为。当这一系列的破坏行为最终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害时,犯罪者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很有可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民事赔偿责任,以此来对自己所造成的破坏行径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