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断假冒伪劣案件的涉案金额时,通常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具体而言,其涉案金额的确定往往涉及已经售出和尚未出售的假冒伪劣商品的实际价值。针对曾经销售过的假冒伪劣商品,其涉案金额将依据其销售价格来进行精确计算;而对于那些尚未来得及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则需根据其各自的标价或者同类合格产品在市场上的平均中间价格来作为计算其货值金额的基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