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之间呈现出诸多方面的差别,主要包括从内在属性到外在表现等多个层面。
首先,违约责任所体现的是违约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强调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对合同效力所产生的影响;
其次,违约责任通常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才会发生,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可能在合同缔结之前就已经出现;
再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较为灵活多样,既可采取金钱赔偿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补偿,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因过失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
最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涵盖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则仅限于受损害方。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若因此给对方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受害方有权依法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