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于股东向公司无偿借贷的初衷是出于公司利益考虑,因此,这类借款并不受任何限制。
然而,我们需要特别警惕,避免因为股东个人借贷款项给公司,而后续由公司直接向这位股东偿还借款本息,从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引发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资产之间的混合不清,进而被认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最终导致这位股东须承担起公司债务的全额连带责任。因此,在进行借款活动的实际运作中,务必确保所有手续和相关文件都得到了妥善处理,例如,关于借款事宜的公司内部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借款合同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