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前提下,当环卫工人们在其工作时段内遭遇车辆撞击的情况时,他们所遭受的伤害则属于典型的工伤范畴。所谓“工伤”,即是指在各类生产活动过程中,由于受到来自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直接影响,从而引发人体组织出现的突发性、意外性损伤现象,例如由职业性事故引发的人员伤亡以及由此产生的急性化学物质中毒等情况。一旦被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性质,那么这些受伤的劳动者将有资格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
然而,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仍然有权向肇事车主提出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