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针对非现场处罚(电子警察拍照)的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产生疑问或异议的情况,当事人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驾照和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资料,前往各个城市以及区域的交警大队处罚窗口领取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需手持上述证件以及已经签发的处罚决定书,亲自前往交警队的行政复议科受理中心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对于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出现疑问或异议的问题,当事人则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驾照、车辆行驶证以及执勤民警在现场所开具的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件资料,前往所在地的交警支队下属的法控处复议科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