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它所涉及的领域是当事人对各类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以及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纷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包含了众多类型,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包括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合同等等。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则特指因为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等环节而引发的诸多问题。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主要的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以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则是指当事人在处理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宜时产生的各种争议。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繁多,包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等。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则是指当事人在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项时产生的各种纷争。
(5)最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则是指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事故必须由第三方造成,并且该事故必须与第三方的过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