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与法官进行协商时,被告如能同意将款项直接划入法院账户,便可视为已履行判决书中所规定之义务。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务必秉持诚信原则予以履行。若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另一方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以解决,亦可委托审判人员将案件转交专职执行员负责执行。
此外,对于依据相关法规设立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当出现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裁决情况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