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确实如此,即便是在非工作时间或因非工作原因受伤,依然有机会启动伤残鉴定程序。
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并不能够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的相关鉴定,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展开鉴定,并且需按照最新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
3.同时,这里并不适用原有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