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就保险责任归属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产生分歧时,应当依照相应的流程以及合理公正的原则来妥善处理此事。
根据现有的业内规范和实践经验来看,在处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种种争议问题时,我们通常会采纳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这三种不同的途径:
首先,协商和解。当争议事项发生之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务实诚信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展开磋商,通过相互让步,最终达成一份各方均能够认可并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包含自主和解与第三方主持两种方式。
其中,自主和解即是在无任何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展开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借助于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进行协调和劝导,促进各方达成和解共识。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事实,对双方的争议做出公正的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争议的处理实行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受害方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最终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