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行政机构仍然有权利和职责对其采取临时羁押措施,然而这一行动应当只有在出现确凿法定情节时才能够暂停实施。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明确规定,在整个行政复议流程的期间内,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将持续执行,除非有申请人提出明确的停止执行请求,且政务复议机构经仔细审酌并判定该主张具有合理性,方能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