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人员在行政拘留期间,如果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可以向拘留所提出复议申请,由拘留所转送复议机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九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无论申请人是以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便于与其联系并送达有关复议法律文书);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作出引起复议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
即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具体指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或给予行政赔偿等。
(4)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和复议请求应具备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此项事实有助于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而作出是否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决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拘留所条例》的规定,行政拘留由拘留所负责执行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期间,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