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低于三家时,招标主办方应需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2.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所有的投标均被拒绝,招标主办方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3.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者数量不足三家,则应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4.若招标主办方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而影响到资格预审的结果或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意愿,那么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主办方应在修正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之后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5.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则不应举行开标仪式;招标主办方应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6.对于国有资金占据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主办方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证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导致其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主办方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7.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其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那么该招标、投标、中标将被视为无效,应依法重新启动招标程序或进行评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