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有以下各方代表参加:
首先,是由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下设的分包单位所委派的首席技术负责人或者受到充分授权得以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等,这些人员均需确保具备丰富的现场经验和专业技能。
其次,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也需要参与其中,他们将对整个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最后,与此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出席,以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