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执行者无法以现有的能力偿还全部债务情况下,诉讼双方可以进行诚挚且有效地协商,共同寻求延后付款的解决方案。如债权人能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缓期限,允许其在更长的时间段内逐步偿还债务,从而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各方应签署适当的分期还款协议。若执行阶段败诉方因经济困难无力偿清所负债务,债务人可采取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的措施加以保障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务获取。
然而,在强制执行阶段,若经由法院查证确认债务人确实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法院将会暂停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