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居民户口家庭户”并非属于农业或非农业范畴。该类别户口的取消标志着对传统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在性质上的区分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蓝印户口等其他户口类型进行了全面整合,所有类型均被重新统一划归为居民户口。这一举措更充分地展示出我国户籍制度所承担的人口登记管理职能。
同时,我们还将配套建设相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制度以及人口统计系统,以使这些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