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强制执行申请需每年提交一次,而发起的次数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对于此类申请并没有进行明确的限定,通常情况下,仅进行一次强制执行即可达成目标。
然而,若首次的强制执行未能完成全部执行事项或者未取得任何资产收益,那么该执行程序将被暂停或终止,待被执行方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方可重新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