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规,孕产妇在产后生育假期内仍可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障权益,且其原有工作单位需依据相关规定按上个月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继续进行缴费。对于个人所需承担的部分费用,产妇既可自行交付给所在单位,再由单位集中办理;另一种选择则是,与用人单位商议决定,由用人单位予以代收或先行垫付,待日后再行归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