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不允许达成私人协议或调解解决。"私人协议",即刑事和解制度,并非广泛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之中,仅限于那些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在性质上属于由民间纠纷引发的、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或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此外还包括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唯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才有可能通过"私人协议",即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获得其谅解,从而争取到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至法院的处理结果。
然而,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及猥亵儿童罪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显然并非源于民间纠纷,故无法通过刑事和解的途径获得谅解,此类行为必须受到刑事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