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实施如下寻衅滋事罪行之一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在确定定罪量刑起点之后,还需依照寻衅滋事行为的次数、造成的损害结果、强行索取或任意侵占公私财产金额等其他对犯罪构成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因素,来酌情增加法定刑幅度。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者,应相应地加重处罚力度:
1、每多造成一人遭受轻微伤害,应增设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多造成一人受到轻伤一级程度的伤害,应增加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刑期;每多造成一人受到轻伤二级程度的伤害,应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多导致一人精神失常,应增加六个月至两年的刑期;
4、每多引发一人自杀并致重伤、死亡,应增加一年至两年的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任意侵占公私财产超过三次者,每再增加一次,应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的刑期;在火车站、港口、机场、医院、商场、公园、电影院、展览馆、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聚众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每再增加一次,应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