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涉及车祸诉讼方面的纠纷,原告方发现被告所投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保险凭证,鉴于此情况,原告可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向司法机关递交调查取证的申请。参照该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当原、被告及他们的代理律师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亲自收集所需证据,或是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用到此类证据时,由法院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必要的。因此,原告方有权利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请求法院依法向被告所属的保险公司调阅与保险单有关的各类文件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