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发生机动车碰撞消防栓事故之际,保险公司往往按照现行市场价格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然而,倘若消防栓所属方有意趁机抬高索偿报价,那么便极易引发双方间的纠纷,并且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差价需由车主本人自掏腰包承担。除此之外,对于消防栓在善后处理过程中的更换问题,虽然其可被出售至回收站作为废旧金属加以利用,但保险公司在计算理赔费用时,将会从这部分收益中予以扣除,即所谓的“扣残”。因此,即便车辆不幸与消防栓相撞,车主也未必能如愿获得全额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