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为表意之人(指传达自身意愿之当事人)因误解导致其意思表达。
首先,表意之人需将其意图地呈现于合同条款之中,若未作此表述,则无法评估其是否存有误解的疑虑。
其次,表意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源自失误的理解,也就是表意人的认知误区与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性。
2.必须是针对合同实质内容产生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须是对于合同的重要条款内容产生的严重误解,且该误解导致了合同的成立,使得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在法律层面,并非所有的误解皆可引发合同无效。我国司法实践指出,唯有对合同的核心内容产生误解才能够被判定为重大误解。理由在于,只有在对合同主要内容产生误解、从而影响到当事人权益与义务,甚至可能致使误解方缔约目的难以实现之时,才可能属于重大误解。
3.误解之所以发生,系由误解方自身的疏忽所致,而非受到了对方欺诈或不当影响所导致。在常见情形下,误解往往源于表意人个人的疏忽行为,亦即由于其未能充分关注、不够谨慎所引起。但如表意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便不得视为误解处理。任何人均应对其故意行举负责。举例来说,若表意人在缔约过程中故意隐瞒其真实意图,或是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情况相违背的合约,抑或明知自身已然陷入合同误解仍坚持与对方缔结协议,这都意味着表意人期望追逐其意思表示带来的预期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以重大误解论处。
4.误解切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及负担之责任,并极可能给误解方带来重大损失。正因为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一误判进行了签约,必将会直接影响到其所享有的权益以及肩负的责任,故此才能称之为重大误解。在大部分情况下,误解将给误解方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鉴于此,法律正是从保障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角度出发,才授权其撤销或修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