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是什么
1、要求误解产生于表意人(即做出合意之人)因对于相对事实产生误解而做出包含误解之意思表示之时;亦即,第一步,表意人需将其意思表示清晰地呈现出来(具体表现为合同规定之条款),避免对于误解问题进行主观臆测和推断;其次,表意人所做出的形式上的意思表示必须源自于其先前形成的错误认知,表意人的误解与自身的意思表示之间需存在明显的逻辑关联及因果关系。
2、须涉及对合同约定事项的重大误解。在法律层面上,简单的理解偏差未必能导致合同撤销。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确定的标准来看,关键在于是否主要针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了误解。这是因为,只有在对影响双方核心权利义务的合同主要内容出现了误解时,才能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促成其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3、误解应完全归咎于误解方本人的过错,而非其他因素如他人误导或不当影响等原因所导致。当然,错误的产生往往源于表意人本身的疏忽或怠惰,即便是故意为之,也应除外。若表意人在订约过程中有蓄谋或者恶意隐瞒实情之行为,或者在明知自身已有误解的情况下仍旧与对方签订合同,这些都反映出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带来的特殊利益,在此情形之下,便难以认定其意思表示存在真实性的问题,故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或更改合同。
4、误解应直接束缚到当事人应有的权益和义务范围内,且可能对误解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正是因为当事人对于相关事实产生了误判,并以此进行了签约,这种情况自然会对其权益和义务产生实际的束缚作用,进而影响其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所以方可称之为重大误解。然而,值得一提的是,绝大部分情况下,误解都会对误解方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法律正是为了维护此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才赋予他们拥有撤销或修改合同的合法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欺诈、显失公平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重大误解之规范,是指这个误解必须是由于表意人在理解事实方面出现的失误而导致的,并且必须与合同中最关键、最重要的条款有关联,同时这个误解必须全部而且仅仅是由于误解者自身的错误所引起。其次,这个误解必须能够直接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可能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才会被允许撤销或者更改合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