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之认定,通常需考量如下若干重要方面:
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被告人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之上,被告人依然选择积极提供协助或深度参与此种犯罪活动;
其次,在客观事实上,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协助、教唆或与主犯存在共同犯罪行为,如协助开展宣传工作、提供资金账户服务、协助招揽客户等;
最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对犯罪结果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在确定共犯身份时,必须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