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取证据程序分两步:
1、原告或第三人提出申请的期限及方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①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②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③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2、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调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对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应该增加规定最迟不得超过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外地的,可以采用委托调取的方式,即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委托证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的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当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