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绑架之后又进行了抢劫的情节,通常情况下会被单独认定为两个独立的刑事罪名,即绑架罪以及抢劫罪,并且通过数罪并罚的方式来加以惩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务或者其他不当目的为动机,采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控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而抢劫罪则特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针对财物的所有权人和保管者,当着他们的面运用暴力、胁迫等具有强制性的手段,强行将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在此类案件中,两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犯罪意图有着显著差异。前者更为注重通过控制人质以获取不当利益;后者则更为突出地表现为即时地强迫性地夺走他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