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员工处于患病期间且劳动合同届满之际,用人单位是不能够擅自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况下,应将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延长至员工所处的需特别照顾的情形完全消除之时再行终止。在此期间,该名员工有权享受法定医疗期待遇,而且在医疗期未满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还必须向员工支付按照病假的标准计算得出的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