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采取公正合理且适宜的方式加以处理。
根据传统做法以及普遍承认的准则,对于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协商和解、仲裁及司法诉讼。
首先,协商和解:当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真诚的磋商,相互做出适当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停,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通过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依据相关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未被赋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然而,对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