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一个企业作为单独的法律实体,应该凭借自身所持有的资产来担负起对外的债务。然而,假如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并且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债务、严重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按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那些拥有盈利性法人身份的投资方不允许擅自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去侵犯法人债权人的权益;如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给法人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的,该法人代表将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法人代表很可能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那么他/她同样需要对相应的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