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基于现行税法规定,此类费用原则上不应纳入增值税范围之内;
2、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乃政府部门(实际执行者因地区而异,例如建设管理局、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地方财政局以及乡村乡镇等)向建筑企业或开发商所收取之一种费用,通常以新建设施、扩建工程及改造项目的总面积为计征依据,各地区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亦有所差异。在同一项目中,仅需支付一次该类费用,无需每年重复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