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现以下情形时,可考虑补缴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情形为上一年度未主动申报自身应得的部分收益,从而导致未能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上一年度预先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已经扣除了超出法定扣除额度的专项费用;
再者,对于部分适用劳务报酬、稿酬等税源的收益未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在上述各种状况下,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