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原因在于拆迁协议实质上为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双方签署这份协议后,便需依照其中所列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与责任。当获取到迁拆后的房地产证书之后,当事人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的修订。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拆迁协议中有关主体名称的部分不可进行更为复杂的更改,否则将会导致该份协议演变为另一份完全不同的文件。它旨在规定并规范由两人或数人,或由两边或多边当事人协商处理危旧房改造项目以明确各自在此过程中所拥有的权益及承担的各类责任事宜。如若当事人试图进行这样的变更,原有的协议将失去效力,唯一可行的策略便是重签一份新的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