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广大农村地区所普遍面临的土地纠纷问题,其正确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阶段和环节:首先,关于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应优先考虑通过各方当事人直接对话、磋商的途径,力求以和平友好的方式加以妥善化解;其次,若是在此基础上仍然不能就土地争议达成共识的话,那么相关区域内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便会被赋予权力,介入并开展法律意义上的调节工作;再者,假使前述两个步骤实施完毕后,争议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并且涉及到的是单位之间的纷争,那么此时便需要将此案提交至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最终裁决;而如果争议方为个体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那么应当由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面,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最后,对于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情况,他们享有权利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