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相关的伤残鉴定事务中,若遇当事人所需要进行的鉴定内容较为复杂、疑难及特殊,或是鉴定程序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与精力,此时需经过我们机构领导层的严格审批同意,方可适当延长完成鉴定的期限,但延长后的总时限不得超过六十日个工作周。而对于常规的鉴定业务来说,其总时限应控制在三十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