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部分特定情境之中,法人之负债是有可能顺利转变成为公司负债务责任的。若该法人是代表公司名义展开各类活动,同时其负债行为与其涉及到的公司商务运作密切相关、且符合公司整体权益考虑或经得公司明确许可或追认,那么此类个别的负债很有可能会被认为属于公司层面的债务。举例来说,倘若该法人出于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之目的缔结借款协议,并将获得的贷款用于推动公司日常营运顺畅运转,那么基于此项借贷经验所引发的尽职履约义务应毫无疑问地由公司直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