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屋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房产纠纷时,可以选择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以下将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进行解释说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如果被征收者对于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异议,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具备了直接发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共同签订补偿协议。然而,若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则另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