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信息内容的补充说明如下:签定合同时的相关公证费用收取办法为:
a)涉及的总财产额未达到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公证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收取10至50元人民币的费用;
b)在累计总财产价值达到100,000元人民币但尚未达到500,0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公证处理将追加收取100元人民币的额外费用;
c)当累计总资产额超过500,000元人民币而尚不足1,000,000元人民币时,公证处理将再分别增加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额外费用;
d)若累计总资产额达到或超过1,000,000元人民币且尚不足2,000,000元人民币的境况下,公证处理将进一步增加数额为人民币600元的额外费用;
e)在此类基础上,如果累计总资产额超出了2,000,000元人民币并落在了3,00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范围里,公证处理还需再增加人民币1,000元的额外费用;
f)最后,对于总资产额超过3,000,000元人民币甚至更高的情况来说,则需要额外支付高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的处理费。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